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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10:06:39 阅读: 来源:洗米筛厂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近日,央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中央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自1978年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开启了中国改革进程后,农业经营体系大致经历了家庭联产承包、双层经营体制、两个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多个阶段。十八大报告更是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那么,应如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如何为此提供支持?就以上问题,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起成立的中国农村金融论坛近期召开了第4期季度闭门研讨会暨内部课题评审会,就中国农村金融论坛成员、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主持的该论坛课题报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了内部评审及讨论。

参与现场讨论的嘉宾包括中国农村金融论坛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农村金融论坛特邀嘉宾、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刘健、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尹志超,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单位代表,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李运等。此次研讨会由CF40秘书长王海明主持。

经作者审核和主办方许可,21世纪经济报道本期特刊发课题报告简版及部分现场讨论,以飨读者。

(王芳)

中国农村金融论坛成员 宋洪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背景与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

一方面,农业生产经验面临着谁来种地的突出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工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农民收入来源、农村人口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分工分业加快,农户分层分化加快,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愈发严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条件已经成熟。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业经营信息化的快速推进,发展新型主体和规模经营的条件日益成熟。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5%,畜牧业规模经营迅猛发展,生猪、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均超过50%;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总动力超过10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机械化水平超过9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与传统小规模农户显著不同的特征。

首先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再次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最后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定位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主要形成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农村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功能作用体现在通过从事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原料。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特别在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具有比较有效,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龙头企业集成资金、技术和人才,适合在产中服务和产后领域发挥功能作用。在产中主要为农户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农资服务、金融服务、品牌宣传、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人才培训等方面。在产后主要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

把握好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

一方面,大量的传统农户会长期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传统农户是农业基本经营单位。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试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取代传统农户,这是一个误区。此外,这些小规模农户存在先天不足,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传统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这不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稳定农村大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另一方面,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相辅相成。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两者尽管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发展,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对传统农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推动传统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户也可以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成为其第一车间。在发展中,特别是在扶持政策上,对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并重,不可偏废。

优化新型主体发展的政策环境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以承包农户为基础,以家庭农场为核心,以农民合作社为骨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加强指导、规范、扶持、服务,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创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度环境。

要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推进土地承包权确权,放活土地权利,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强化土地流转契约执行,消除土地流转中的诸多不确定性,让流入土地的家庭农场具有稳定的预期。

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培育和引入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破由一家或两家金融机构垄断农村资金市场的局面,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将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农房、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

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增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新增补贴资金中给予优先补贴或奖励,以鼓励规模经营的发展;对新型主体流入土地、开展质量安全认证等给予一定补助,促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大对新型主体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龙头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生产经营的质量和水平。

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创设针对当地特点的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蔬菜、水果等风险系数较高的作物,并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目标收益保险,在种粮大户和粮食合作社中,试点粮食产量指数保险、粮食价格指数保险和种粮目标收益保险,通过指数保险的方式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

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开展服务。重点加强经营性服务主体建设,培育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多元主体,拓展服务范围,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藏、包装、信息、金融等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促进家庭农场与各类组织深度融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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