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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炮轰国家广电总局李易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

发布时间:2020-01-17 21:10:51 阅读: 来源:洗米筛厂家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炮轰国家广电总局 6月7日,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第六稿终获国家三网融合领导小组的认可,此前争议已久的音视频节目播控权被确定为国家广电总局独家所有。?

随后不久,中国大陆境内的财经及专业媒体陆续收到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一份题为《关于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和建议的报告》的报告,其矛头直指国家广电总局对中国互联网电视的牌照监管制以及对家电行业的冲击,直斥国家广电总局违法、违规、违反科学发展观,措词之严厉极其罕见。鉴于此,特别与诸位分享报告全文如下,仅供参考、责任一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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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和建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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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是推进三网融合的主要载体之一,是《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有效手段之一。这既是中国彩电行业转型的重要途径,也是科技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加快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国内骨干彩电企业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开发出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喜爱。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和有关政策出台,互联网电视产业理应在各部门规范和支持下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但目前由于政策监管不合理、行业利益冲突、部门管理不清晰导致产业发展面临极其困难的局面,已严重影响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现将有关问题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政策监管方式不合理:

1、今年3月到4月期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批复了中央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和浙江(杭州)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持牌单位”)筹备开展互联网电视服务。这本应是规范和推动网络电视发展的有利手段,但广电总局在其批文中要求“持牌单位”与电视机厂商合作时,每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个由“持牌单位”设计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包括客户端芯片和软件),且一个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只能嵌入(包括技术支持)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这样的监管方式已背离了对视听节目内容和集成服务进行监管的目的,并完全不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的趋势。

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包括客户端芯片和软件)作为电视机软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要保证互联网功能安全、可靠,而且要保证数字电视、模拟电视功能稳定可靠,还必须保证消费者外接的其他设备稳定运行。如果将“持牌单位”客户端直接植入电视机可能会产生系统不兼容或系统漏洞等问题,导致病毒攻击、应用程序不稳定等后果,出现系统故障甚至崩溃,这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规定超越了广电部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管理的权限,干涉了彩电企业技术自主权,限制了彩电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大大增加了互联网电视机售后服务工作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既没有充分体现广电对内容审查及播出的监管,同时又违背了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消费者的利益。

2、今年4月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下发文件,认定彩电企业生产和销售互联网电视是“开展了数字电视服务,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责令彩电企业5月底以前停止有关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停止的企业,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企业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这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更是与科学发展观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相矛盾。管理是手段,不是目的,管理的目的是服务于老百姓、服务于产业的发展、服务于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文化。首先,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是科技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三网融合的重要载体,对于新技术、新产业应给予积极扶持,与时俱进,有序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不应简单勉强套用已有政策进行监管,而忽视科学发展的规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互联网电视机作为三网融合的信息终端,是基于电信网络传输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终端产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明确规定,“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利用宽带网络将合法的互联网信息在电视机终端上显示和应用属于电信业务,而不应认定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互联网电视是国内彩电骨干企业把握产业发展趋势、通过自主创新实施的彩电工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大工程。通过加快发展网络电视,中国彩电骨干企业已经逐步树立了全球领先的竞争力,并在去年抵御金融危机、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2009年互联网电视批量进入市场以来,广受消费者喜爱,截止目前已销售约500万台,如果盲目停止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电视服务,将可能导致大量退机,不仅对中国彩电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并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行业垄断阻碍发展:

1、目前广电有关部门仅批复三家运营商筹备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但未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关部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广电主管部门在互联网电视业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没有公示情况下,却小范围批复3家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导致“持牌单位”形成资源垄断。《许可法》还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但目前其他电视台或者可能符合条件的彩电企业都没有机会依法申请。

2、目前互联网电视“持牌单位”滥用牌照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彩电企业按每台电视机几十甚至上百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针对PC终端的用户是免费),并怂恿彩电企业把这部分费用加入电视机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间接形成对消费者的强制收费,且不公布服务期限、服务质量、内容数量等关键要素,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由于“持牌单位”没有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开展业务,并且向彩电企业收取费用水平基本一致,因此涉嫌价格同盟。

3、广电主管部门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视机, 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 牌照的机构与电视机厂家签订的委托植入协议应当是排他的,不得再植入其他平台的客户端。”。此规定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完全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致使一个消费者买到一台互联网电视只能看到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商提供的服务,那消费者想看三个集成商的服务,难道要消费者买三个电视吗?或者消费者为了看某一个集成商的服务就要忍痛买一个其他功能不满意的电视吗?如果这样,那广电主管部门为什么批复多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商的牌照,只批复一个不就万事大吉吗?不仅如此,这样的规定还给彩电企业在产品规划、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造成严重浪费和干扰。

4、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分工和《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但有关部门在未公示互联网电视行政许可规定前提下,超越其职能范围组织制定《互联网电视终端功能及技术规范》,并将视频通话、动漫、游戏、电子出版物等不属于其管理范围的业务纳入其监管。

三、有关建议:

1、工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电视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彩电企业以技术协议形式接入广电的视听节目播控系统,保证电视机本身技术的完整性。同时明确互联网电视视频通信等功能属于电信业务。

2、建议广电部门尽快公示互联网电视业务许可办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建议广电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查,加快对符合条件的节目播出机构进行许可;而不应干涉其他互联网服务及彩电整机生产和技术研发。

4、要求相关部门对于“持牌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的行为积极予以制止。

5、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产业发展路径、技术进步趋势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我国国情,系统地制定互联网视听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在推进三网融合进程中,由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显示技术的发展,三屏(彩电、计算机和手机)也在加速融合。目前,大部分平板电视都具备了计算机的功能,并已经出现了电脑电视一体机,同时由于数字家庭技术的发展,家庭内部各屏幕已经完全可以实现内容共享。因此,按照终端形态来制定不同的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乃至未来的发展需要,并将极大地阻碍产业的发展。?

按照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战略,彩电将作为家庭多媒体信息终端,会成为政府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工具以及服务百姓的桥梁,网络电视的发展将直接影响我国信息化进程,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证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4月底组织骨干彩电企业共同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加强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发展。骨干彩电企业非常愿意积极与合法的内容提供商合作,并将可控内容接入电视机企业的技术平台。?

三网融合背景下,网络电视发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是丰富百姓生活、推动社会发展、推进资源共享、利国利民的重大工程。由于目前不合理的政策管制和行业垄断问题已经对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特恳请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有关各方和企业的意见,切实制定有利于国家利益、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管理制度。?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将认真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为推动和规范网络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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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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